笛卡尔《第一哲学沉思集》在讲什么?

去年秋季为了做《西方哲学:传统、经典与方法》的课堂报告而进行的整理,今天想起来还有这么个东西,放在这里。

第一个沉思:论可以怀疑的事物

首先把自己接受过来的见解分成三类:

最真实、最可靠的通过感官得来的东西:

感官在一些事情上骗过我们。但只有疯子觉得“自我验证”的东西不是不证自明的。

但是人在梦中的时候依旧像疯子一样。但梦的内容也要来自一些一般的、真实存在的东西(身体的器官)。

即便这些东西也是幻想出来的,也有更一般的东西:事物是由属性构成的(广延,性质、形状、大小、数目、时间、地点等等)。

物理学、天文学、医学等等研究复合事物的科学:他们要来自于感官,而且是感官的组合。即便属性的存在是不能怀疑的,但属性如何组合是可以被误解的,因而值得怀疑。

算学、几何学这种不必存在于现实世界的确定无疑的东西:即便他们确定无疑,也可能有妖怪或者上帝的干涉导致自己弄错。

第二个沉思:论人的精神的本性以及精神比物体更容易认识

这个世界没有可靠的东西,要像阿基米德一样找到不动点。找到一件确定无疑的事情。

即使有一个“恶魔”在欺骗我,即使我怀疑一切。“我”必须存在,才能被欺骗,才能进行认识到我被欺骗而进行怀疑。

“我正在思考”这件事本身,就无可置疑地证明了“我存在”。(作为怀疑主体的“我”存在)“我思故我在”成为第一个绝对确定的真理。(有我,我存在,这是每当我把它说出来或者在我心里想到它的时候,就必然是真的。)

那么“我”是一个什么东西?我不能确定我是一个有身体、有形状的东西(因为这些都可能在梦中或被恶魔欺骗)。

我唯一能确定的是我是一个“正在思想的东西”。我的本质就是思想,包括怀疑、理解、肯定、否定、意欲、想象和感觉等活动。(作为思维主体的“我”存在)

而且,精神比物体更容易认识:观察一块蜂蜡。它有特定的感官属性。当它靠近火时,所有这些感官属性都改变了,但我们仍然认识到它是同一块蜂蜡。我们对蜂蜡的认识,并非来自感官,而是来自纯粹精神的理智考察。

所以说对外部物体(如蜂蜡)的认识最终依赖于我的精神/理智,而不是感官。因此,我对我自己的精神(作为思维主体的“我”)的认识,远比对任何物体的认识更加直接、更加确定。

这就是说真实存在的“我”能把握作为思维主体的“我”的情况。

第三个沉思:论上帝及其存在

“我思故我在”之所以如此确定,是因为我对它有一个清楚明晰的认识。

我们能确定“凡是我十分清楚而分明地知觉到的东西都是真实的”

但这个标准本身可能也是恶魔的骗局。为了担保这个标准,需要证明一个全善的上帝存在。

第一个上帝存在的因果论证(观念的客观实在性论证):

  • 前提1(因果原则): 任何结果的“客观实在性”(观念所表象的内容)都不能大于其原因的“形式实在性”(即事物实际的存在)。简单说,原因必须至少和结果一样真实或更真实。(事物有三种存在方式,客观地存在(观念上的存在,于客观相对的是“真实的“)、形式地(真实地)存在(观念的指涉对象本身真正存在)、卓越地存在(存在于高于且包含了自己的东西))
  • 前提2: 在我的思想中,我有一个“上帝”的观念,即一个无限、永恒、全知、全能、至善的实体。
  • 推论: 我自己是一个有限、不完美的实体。根据因果原则,有限的我无法创造出“无限完美”的观念。这个观念的来源必须是一个真正无限完美的存在。
  • 结论: 这个真正无限完美的存在就是上帝。因此,上帝必然存在。

本沉思的成果: 证明了上帝的存在。由于上帝是完美的,完美的属性必然包含“全善”,所以上帝不是一个欺骗者。这初步排除了“恶魔假说”的威胁。

第四个沉思:论真理与错误

如果上帝是全善且不欺骗的,为什么我还会犯错?

我犯错的能力不是上帝给的,因为上帝是完美的。但我的判断能力确实来自上帝。这似乎是个矛盾。

分析错误的来源: 错误并非源于上帝创造的某种有缺陷的能力,而是源于我自身两种能力的不当配合。

理智: 这是认识观念的能力。**它本身是有限的,我不能认识所有事物。**但理智本身不会犯错,它只是提供观念。

意志: 这是做出判断(肯定或否定)的能力。我的意志在范围上是无限的,可以对任何事情做出判断。

错误的产生机制: 当我的无限的意志超出了我有限的理智所能清楚明晰认识的范围,而对那些模糊不清的观念做出判断时,错误就产生了。

如何避免错误: 只要我把我的意志限制在理智所能清楚明晰认识的范围内,只对清楚明晰的观念下判断,我就永远不会犯错。

解决了“神义论”问题,捍卫了上帝的完美性。

巩固了“清楚明晰”作为真理标准的可靠性。有了一个避免犯错的方法论。

沉思五:论物质性东西的本质;再论上帝及其存在

在证明物质世界存在之前,先确定物质世界的本质。提供一个关于上帝存在的补充证明。

确定物质的本质:我可以不去管物质世界是否存在(因为“凡是我能清楚明晰地认识到的东西,都是真的。”),只考察我心中关于物质的清楚明晰的观念。

我能清楚明晰地设想的物质的本质是即几何学和算学的对象(事物的数学属性、广延)。这些数学属性是物质的主要性质,它们是客观和确定的。

第二个上帝存在的证明:

类比: 正如我能从“三角形”的观念中清楚明晰地看到“三内角之和等于180度”是其本质属性一样。

前提1: 我有一个关于上帝的清楚明晰的观念,即一个“至上完美的存在”。

前提2: “存在”本身是一种“完美”。一个不存在的东西是不完美的。

因此,“存在”必然包含在“至上完美的存在”(上帝)的本质之中。上帝的观念必然蕴含着他的存在。所以,上帝必然存在。

沉思六:论物质性东西的存在;论人的灵魂与肉体之间的实在区别

证明物质世界的存在:

前提1: 我有一种无法抗拒的、强烈的倾向性,相信我的感官观念是由外部的物质性东西引起的。(来自自我被否决,因为“我”此前发现了观念存在于我内心不需要经过“我”的同意)

前提2: 上帝是全善的,不是一个欺骗者。

如果这种强烈的、自然的倾向性是错误的,即这些观念并非来自外部物体,而是由上帝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植入我心中,那么上帝就是一个欺骗者。但这与上帝的本性相悖。 因此,物质性的东西必然存在。

感官的作用与局限:虽然物质世界存在,但它们不一定完全像感官呈现的那样(例如,颜色、声音等次要性质可能是主观的)。感官的主要作用不是为了提供关于物体本质的真理(那是理智的任务),而是为了维持精神与身体的结合,告诉我们什么对我们有利或有害。

论证灵魂与身体的实在区别:

前提1: 我能清楚明晰地认识到,我的本质仅仅是一个“思想的、无广延的”东西。

前提2: 我能清楚明晰地认识到,身体的本质是一个“有广延的、不思想的”东西。

推论: 既然我能清楚明晰地设想它们彼此分离,那么上帝就有能力使它们真正分离。

结论: 因此,精神与身体是两种完全不同、可以独立存在的实体。我(我的灵魂)与我的身体紧密结合,但本质上是不同的。心物二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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